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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29條措施》

發布日期:2022-01-11 作者: 閱讀量: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營造良好創新生态,加快創新型雲南建設,推動我省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強創新平台載體建設,打造領先科技力量

(一)布局建設一批雲南實驗室,實行創新自主決策制、實驗室主任負責制,在科研項目立項、過程管理、項目驗收、經費使用等方面充分賦予自主權。雲南實驗室可按規定自主評審正高級職稱,自主設立的科研項目視同省科技計劃項目。

(二)對獲國家批複或省委、省政府批準建設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由省和所在州(市)參照共同财政事權落實經費、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符合條件的列入省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或“四個一百”重點項目計劃予以支持。對新獲批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創新平台,給予一定經費補助,優先支持申報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

(三)對新獲批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給予一次性最高100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對進入全國排名前40名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對年度排名提升10位以上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鼓勵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委會與所在州(市)政府、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設立科技創新聯合資金。鼓勵州(市)對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給予一定獎補經費。

(四)國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世界500強企業、中央企業等來滇新設立的研發總部、區域研發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認定為新型研發機構并評估為優秀的,給予一次性最高1000萬元獎補。

二、強化企業主體地位,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五)企業單獨建設或聯合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的産業創新平台,企業投資超過3000萬元(含)的,直接享受省級科技創新平台有關支持政策。

(六)規模以上企業新設立研發機構,且企業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超過1.5%(含)的,給予一次性後補助經費30萬元。

(七)符合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扶持政策的研發機構,可給予經費補助,年度最高800萬元,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賦予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除特殊規定外,财政資金支持産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識産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應用。

(八)對州(市)從省外引進落地的有效期内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按其投資額的2倍計算招商引資任務完成額度。對整體遷入我省的有效期内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30萬元。省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團隊和技術成果持有人來滇設立的科技型企業,直接納入我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進行培育。支持雙創孵化載體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雙創孵化載體培育的企業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獎勵雙創孵化載體5萬元,每家雙創孵化載體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九)擴大創新劵支持範圍,重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使用創新券購買高價值發明專利進行轉化,符合條件的按照技術轉讓合同金額的50%進行兌付,每家企業每年兌付創新券不超過30萬元。

(十)将國有企業科技創新成效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範圍。提高國有企業科技創新考核權重,将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年度增量部分按150%加計考核。

三、加大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激發人才創新活力

(十一)支持省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實行高層次科技人才項目工資制,對急需緊缺、業内認可、業績突出的極少數高層次科技人才探索實行年薪制,其薪酬在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相應增加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

(十二)支持科研人員在保證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兼職開展科研、專業課教學活動,可按規定或協議約定取得合法兼職報酬。

(十三)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我省重點産業、領域科技發展需求,遴選國内外頂尖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在确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範圍内,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确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使用科研經費。

(十四)加大對青年人才科研項目資助力度,鼓勵青年人員在重大科技攻關中、在重要崗位上曆練。新建省級重點實驗室的主任、副主任,原則上45歲以下的人員不低于50%。提高青年科技人才牽頭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的比例,新立項的基礎研究項目由35歲以下人員牽頭承擔的不低于35%,支持45歲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牽頭組建團隊承擔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項目。加大35歲以下省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後備人才及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對象的選拔力度。省科學技術獎加強對作出突出貢獻的40歲以下優秀青年科研人員的獎勵。

(十五)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等結合本單位發展階段、類型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所在地區、現有績效工資實際發放水平(主要依據上年度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年報數據确定)、财務狀況特别是财政科研項目可用于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費用等實際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态調整績效工資水平,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激發科技創新活力、保障基礎研究人員穩定工資收入、調控不同單位(崗位、學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審批後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财政部門備案。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承擔國家和省級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

(十六)鼓勵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辦科技型企業的創新創業人才申報專業技術職稱,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作出重大貢獻的可直接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十七)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等承擔的單項到位經費超過100萬元的橫向科研項目,在人才評價、職稱評聘、業績考核、科技獎勵等方面視同省科技計劃項目。

(十八)對自然指數排名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畢業的博士、ESI全球前1‰學科畢業的博士來滇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直接給予省基礎研究面上項目支持。

(十九)支持外籍科學家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鼓勵外籍科學家依托在雲南省注冊的内、外資獨立法人機構,領銜和參與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通過公平競争承擔研發任務。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的外籍科學家,應按要求與境内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各類科技計劃在形式審查、立項評審等各個環節對申報項目的不同國籍人員一視同仁。探索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跨省使用,完善财政科研資金跨省使用管理機制,保障資金高效、規範使用。

(二十)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别,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标、從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别單獨管理,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工作。從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二十一)賦予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等在科研活動中的内設研發機構設置、學科布局、編制使用、高層次人才招聘、内部崗位設置、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内部薪酬分配、科研輔助人員聘用及勞務費标準确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處置等更多自主權。

四、強化區域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二十二)各州(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情況。把研發投入強度納入省對州(市)年度考核的指标體系,加大考核權重。開展縣域創新能力監測評價,每年發布監測評價報告,根據各地區創新能力争先進位情況給予财政獎補。

(二十三)支持昆明市依靠科技創新實現高質量發展。建立省市一體化科技創新協同機制,省市共同投入資源、共同凝練重大科技需求、共同設計重大科技任務、共同實施重大科技項目,實現科技型企業培育、科技創新平台建設、高端創新人才培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技招商一體化。

(二十四)我省高校、科研院所正職,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所屬單位其他領導人員和内設機構領導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可以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獲得股權激勵的領導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

(二十五)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照法律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餘部分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于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

(二十六)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等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可在科技成果轉化淨收入單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經費用于技術轉移服務人員獎勵。

(二十七)經省内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登記的技術合同,年度技術交易額在500萬元(含)至3000萬元(含)之間的單位,按技術交易額的1%給予合同登記方獎勵;超過3000萬元的部分按5‰給予獎勵;每個單位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每年完成額定工作任務,給予2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超過額定工作任務的增量部分,按技術合同交易額的3‰給予獎勵;單個登記機構每年補助、獎勵金額最高為50萬元。

(二十八)在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中增設“産業創新貢獻”類項目。對通過轉化應用國内外先進、适用技術,解決我省産業發展重點、難點問題,并産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及生态環境效益的标志性科技成果給予獎勵。

(二十九)加強省科技領導小組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落實《雲南省容錯糾錯辦法(試行)》,健全符合我省實際的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容錯機制,鼓勵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符合自身具體情況的盡職免責細化負面清單,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和風險防控機制。

我省現行有關政策與29條措施不一緻的,以29條措施為準。國家後續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國家政策執行。中央駐滇單位承擔我省科技計劃項目的,可按29條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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