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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調課、代課、停課、變更任課教師審批制度 (試行)
作者: 時間:2021-09-28 浏覽次數:

調課是指任課教師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排定的時間上課,經批準并與修讀本課程學生協商同意後,在保證進度、内容、質量的前提下變動上課時間的行為。代課是指任課教師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排定的時間上課而由其他具有本課程任課資格的教師代為上課的行為。停課是指任課教師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排定的時間上課,也不再補課,實際減少了授課教學時數的行為。

一、任課教師在接受教學任務後,必須按課程表執行教學任務,原則上應以教學活動為重,以學生為本,從嚴掌握。未經教務處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調課、停課、請他人代課。

二、任課教師不能在排定的時間上課,原則上以代課為主要解決方法,其次才安排調課。除無法抗拒的原因外,學院不允許停課。

三、教師在任課期間原則上不得安排出差、學習、開會等活動。如确需外出,應附學院領導批準同意的會議通知、文件、請示等複印件方可申請代課、調課。

四、兼任教師一般工作、生活等活動不得作為臨時調課理由。

五、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教師本人患病、家庭變故、學院統一安排的公務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方可成為調課或變更教師的理由。任課教師因突發疾病或突發事件不能到校上課,可申請代課、調課。當客觀上不可能事先申請時,開課系(部)應先妥善安排好代課、調課,事後由任課教師補申請。

六、任課教師不能以“自學”名義放課、停課。課程自學時段和内容應事先列入學期教學進度表,并在學期開學時向學生布置。

七、一般的學校會議、校際交流活動、研讨會、社會活動及探親等,不允許代課、調課。

八、由于教師個人原因而必須調課或由他人代課時,由本人(本人不能時由教研室)提前1周填寫《金年会調課、代課申請表》,教研室負責人提出調整計劃,填寫“調課、停課與變更教師審批單”報所在二級教學單位。臨時性調課1次,由二級教學單位審批後報教務處備案,并作出妥善安排;調課2-3次由二級教學單位報教務處審批,并作出妥善安排。調課4次及以上報分管教學副院長審批。代課教師原則上應為同職稱級别教師。變更教師時,1周内由二級教學單位審批,超過1周報教務處審批,超過2周報分管教學副院長審批,超過1個月報學院主要領導審批。停課須經學院主要領導審批。

八、因停電、停水等原因而無法開展授課時調課,由二級教學單位會同教研室作出妥善安排。必要時應向教務處報告。

九、遇有重大活動而必須調課、停課時,由教務處提出調課計劃,報分管教學副院長和學院主要領導批準後,下達調課通知。

十、除上述規定的審批程序及權限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停課、調課和變更教師,違者按教學事故論處。凡未辦理手續并經批準,而擅自調課、變更教師或上課教室、停課、代課者,一經發現,即按《曲靖職業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試行)處理。

十一、各系(部)應嚴格控制調、停課次數。每位教師每學期原則上調、停課次數不得超過3次,且同一班級的同一門課程不得超過總學時的六分之一。若超過規定取消本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十二、每學期調課、代課、停課情況納入學院評選優秀教研室和教學管理先進單位指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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